《农药管理条例》调研报告

《农药管理条例》调研报告

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启滚制定悄拿余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敏明直辖市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问:最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 答:法律分析:《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发布,2002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改,2007年第三次修改,2017年宣布废止。现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庆手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誉者嫌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 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嫌数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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