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打渔业污染损害赔偿官司(论文文献综述)
陈爽晰[1](2019)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污染、损害环境的事件屡见不鲜,而人民群众对于环境状况的重视程度却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合理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来应对目前愈发严峻的局势。在这套体系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必然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而在对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当从最亟待解决且所占比重最大的部分出发,选择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主体为突破口,逐步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而目前专门针对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较少,涉及的范围也不够全面,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的解决措施比较笼统,因此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查找不足,并分别提出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分四大部分,首先探讨了研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的法律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六大问题,资格认定标准不一,专家公信力不足,监管规则不健全,法律责任不明,信息成本高昂,鉴定费用制度失范;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主体制度的建议,对应相关的问题,从完善资格认定制度,优化评估主体构成,确立全域监管,硬化责任追究,降低信息成本,建立收费清单制度六个方面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的制度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完善。
钟宪沛[2](2018)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及对策》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生态环境状况也日益恶化。环境法治是实现生态环境良好治理的有力抓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装置,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相关主体在环境公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就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其具有主体多样性、诉讼标的复杂性、诉讼目的的预防性、诉讼过程的监督性以及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等特点,对于威慑与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主体环境权益、维护环境正义及实现生态文明具有重要价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经萌芽、成长和探索三个阶段,尽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起诉立案门槛较高造成“庭多案少”、环境纠纷的高度复杂性使得取证审理难度较大、诉讼相关费用高昂使得各方诉讼动力不足以及严重的执行难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由背后深层次的立法设计、机制原理、权力关系方面的原因所导致,必须进一步挖掘其制度的内在机理。就此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立法的偏私、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严重不足所引起的“集体行动困境”、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倾向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隔行如隔山”,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种种困境的深层逻辑。因此,找准病因,对症下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完善环境公益是诉讼资格立法,包括明确赋予公民原告资格、降低社会组织起诉门槛、明确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资格以及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制度;二是进一步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不仅需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尝试着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推动环境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更需要专门立法、机构体系、鉴定技术标准规范化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专业环境司法鉴定机制;三是可以通过建构环境公益基金法制、原告胜诉奖励机制的建立、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环境赔偿金的归属等方式创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诉讼积极性;最后,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机制,具体包括明确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协助执行的义务主体及协助执行的方式,完善裁判协助执行的程序,此外,还可以明确执行回访主体、规范执行回访程序、明确执行回访的法律责任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回访制度。
杨晓瑜[3](2017)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 ——以贵州省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从农业化时代走到了工业化时代,19世纪以来,工业化就开始迅猛发展,我们在享受物质文明进步带来惠利的同时,也受到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件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与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们人类重点关心的问题,因为环境侵权涉及的受害主体面广,小到个体,大到多数群众,甚至影响到地球上生存的人类,所以也凸显出环境侵权和传统的侵权行为有很大的差异。环境污染和资源过渡利用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问题,使得国外很多国家在早期就重视研究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虽然我们国家近些年对此领域也有很大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在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这要求我们国家要尽早完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立法,健全民事救济的相关制度,通过多元化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建立灵活的侵害排除方式解决环境侵害难以排除的问题。因此,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等方面来健全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并且以绿色生态环境基础好的贵州作为研究视角,以期提出能够推进我们国家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建议。本文首先对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理论进行分析,其次探讨贵州省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在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贵州省已有的相关立法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还存在哪些不足,然后通过对贵州省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近况调研和贵州省法院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件的有关数据分析得出贵州省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还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通过总结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先进经验,在结合我国的环境情形、环境政策形式和民事救济状况基础上,探讨出能够完善贵州省及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相应建议。第一部分绪论,通过现今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贵州省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引出本文研究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正文,共三个章节,研究内容:第一章是研究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概念和立法现状;第二章是分析贵州省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立法上取得的成绩和贵州省环境侵权民事救济还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第三章便是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部分先进经验和理论提出能够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建议。第三部分结语,对文章作一个总结,分析这篇文章的创新之处,以期大家都能加入到环境保护中。
侯雪璟[4](2017)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研究 ——以京津冀区域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量化结果,已经成为解决涉及环境污染案件损害赔偿的技术依据或定案根据。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的技术规则已经初步确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土化操作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搭建,但其法律规定、技术标准、工作机制的专门化、职业化和规范化尚待推进。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研究,正逢其时。京津冀作为我国的重要战略区域,受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域划分和利益衡量的羁绊,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存在不同部门间和行政区域间的差异。因此,在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背景下,实现区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协作是其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探究京津冀区域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最终实现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在全国的可复制性是本论文的重点。本文在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相关概念和内容进行界定和概括的前提下,搜集分析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现状,重点研究京津冀区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存在发展程度不均衡、信息交流少、鉴定意见差异大且公信力不足、鉴定费用高、环境损害赔偿难等问题。分别从京津冀三地的利益诉求、信息共享机制、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监管、环境损害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成因分析。进而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就完善京津冀区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提出建立京津冀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京津冀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制度、完善环境损害资金保障体系、加强环境损害鉴定不实的法律责任承担等具体完善路径,进而又提出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政策法律化的建议,分别从政策法律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路径进行阐释,最终为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完善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提供借鉴。
魏嘉[5](2017)在《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扩张,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侵权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大问题。为了更好解决这一问题,除了从传统针对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对被侵权人的权益更是通过法律的特殊规定来加以维护。但我国针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角度进行研究,而面对发展步伐越来越快的中国,对受害人的保护则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文在研究前人的基础上,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探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王储宁[6](2016)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标准案例研究》文中指出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开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司法和理论界对环境污染诉讼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基于上述原因,笔者选择从对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角度出发,运用类案分析方法,对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展开研究。同时,本文简单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现有环境侵权诉讼相关情况,对比国内、外关于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相关规定和学理研究状况,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运用的缺陷与漏洞。以往的相关文章,仅就从理论角度对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及损害赔偿标准认定进行分析,缺少实用性和指导性,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以判例分析为研究方法,以“刘德胜状告吉首市农机局环境污染赔偿案”一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立足于举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具体探讨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并结合广泛环境污染判例的整理和研究,总结各地法院对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及损害赔偿标准认定,同时结合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社会分析方法,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社会的影响及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作了较为详细地推演,以此来预测未来环境侵权责任分担和赔偿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区别适用,避免当前举证责任倒置被扩大适用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在分配的规定上应该更加明确,权衡双方利益,合理、合法地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在计算赔偿上,则需要更多倾斜于被害人,囊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以此完善环境侵权诉讼制度,保障相关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威慑恶意环境侵权人。
李亚燕[7](2015)在《基于生态资本评估的海洋溢油生态价值损害及补偿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后,石油逐步成为全球各国家生产和生活中最重要的能源之一,并稳步成为某些国家的支柱产业。海洋作为全球石油主要的储存库和石油运输的主要通道,海洋溢油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溢油的规模逐渐呈增大的趋势。溢油事故一旦发生,不仅严重影响污染海域的水产养殖业、旅游业和居民生活环境,而且对当地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2011年渤海湾发生的蓬莱19-3溢油事故严重污染油田周边约6200 km2的海域。同时,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1600 km2的海底沉积物受到严重污染。最终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共赔偿16.83亿元,用于赔偿此次溢油事故对渤海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本文以蓬莱19-3溢油事故为例,利用海洋溢油快速预评估模式和资源等价分析法量化评估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海洋溢油生态补偿制度提出对策和建议。因此,本文对我国溢油事故生态损害的评估和索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本文梳理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现有的分类,并列出本文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该分类标准,对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损失从对物质性资源量的损害、对休闲娱乐的影响、对海域环境容量功能的影响和对海域生态功能的影响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其次,本文第二章归纳国际海洋溢油事故和我国海洋溢油事故的损害现状。港口码头日常作业和船舶碰撞、油船搁浅是导致溢油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小规模溢油事故是最主要的溢油类型。第三章详细阐述了溢油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主要包括溢油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溢油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溢油对影响海域生态系统的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和支持服务功能,并对海洋捕捞业、水产养殖业和旅游业带来严重的经济影响,同时会影响事故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和政府的信誉。并介绍溢油对环境和生态损害的识别和评估技术路线。第四章通过建立蓬莱19-3溢油事故的快速预评估模式评估溢油事故对生态服务功能和环境容量损失额量化评估渤海生态系统功能价值损失;资源等价分析法通过测算将遭受溢油损害的自然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本未受损时的状态,以虚拟的人工湿地作为修复工程来评估蓬莱19-3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和生态损害。第五章结合第五章量化评估的结果,提出通过明确补偿主体、范围和标准、拓宽生态补偿金融资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以及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来健全我国溢油生态补偿机制。第六章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
徐先龙[8](2013)在《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从康菲溢油事故案件谈起》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在沿海的经济开发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的生态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海洋污染具有潜伏性、累积性,而且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海洋生态的破坏难以恢复的特点,使人们在防治海洋污染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世界各国都在为此问题进行各种尝试,我国也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2012年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的《船舶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是建立船舶油污赔偿基金,对因船舶漏油发生的海洋环境损失进行补偿的措施,但是该基金制度针对的范围小,又有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不利于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此外,我国无论是传统的民事法律,还是现有的海洋保护法都不足以满足对这些损害的救济需求。因此,本文在借鉴西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引入了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的概念。它不但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保证被保险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不至于破产,也可以促使投保人提高环保意识,加强海洋环保工作,最重要的是能够使受损的海洋生态得到及时的修复。本文通过对西方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该保险应以强制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模式,即对于突发性污染事故、持续性的侵害行为等不同程度的污染行为采取不同的保险方式;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源的规定,将主要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海上污染行为纳入到保险的范围;探讨了该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和相关利益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该保险在发生海上污染事故后,受污染损害的个人或企业有理赔申请权,而国家相关海洋环保部门可就海洋生态损害部分提出理赔申请,初步设计了具体的理赔程序;讨论了海洋生态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责任限制、保险责任期间、免责事由。此外还讨论了该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通过再保险机制的建立更大程度分散风险,以及对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限制。
韩丽红[9](2012)在《“重庆渔场污染案”等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本文以我国目前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角度出发,以两个有关环境民事诉讼的相关案件为例,阐述了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对我国当前环境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性分析,并对环境民事诉讼的一些制度完善进行了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环境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环境权利做出贡献。第一部分,列举了两个案例,通过其比较分析,阐释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指明原告尤其是公民个体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处于劣势,并且伴随今年环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证实了这一点。但是由于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陷致使纠纷不能很好解决,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使环境诉讼制度问题亟待完善。第二部分,从环境民事诉讼法理、环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失。阐述我国环境纠纷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的原因。通过与国外立法的对比,通过与国外环境诉讼制度的对比和分析,说明了目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权致使原告到法院打官司解决环境纠纷时“底气不足”;我国法律没有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致使受到环境侵权的弱势群体不能以群体的形式集合众人之力来打赢官司;我国环境诉讼定位于民事诉讼但是又涉及行政诉讼方面的内容,地位比较尴尬,等等。第三部分,结合目前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现实情况和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其一,通过立法上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确立,使得公民在进行环境民事诉讼时,有“权”可依;其二,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团体诉讼制度,通过众人之力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其三,通过对环境民事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原则等相关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使得公民在环境取证方面不再居于劣势;其四,改革环境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改善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环境”,提高法官素质,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苏沛沛[10](2012)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之同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不少公民个人、社会组织等纷纷诉诸司法途径以求解决这些全球性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于是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目前国内因环境污染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却非常少,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尚未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诉讼主体限制在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这一狭窄的范畴,使得一些热心环保事业的公民不能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因此,基于现实的紧迫性和国外实践经验的可借鉴性,我国应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阅读法、法理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在写作本论文之前,笔者阅读了大量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料,为本论文的写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法理分析法就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本论文的第一章就采用了此方法;比较分析法对法学理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论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采用了此方法来探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方法。第一章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况。首先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区别进行了介绍;然后又描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和国际上的几种原告主体类型,分别是公民个人、社会公益团体、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又介绍了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三种环境公益的诉讼模式;最后重点概括了,扩张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立法缺位的几种表现: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行政干预司法、未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然后介绍了云南省、海南省、江苏省、浙江省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的一些创举;最后概括总结我破解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局的几个办法,也就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上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构建“公益诉讼+环境法庭”机制。第三章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张。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三个原因,分别是从古至今,我国人民就缺乏主人翁意识、“重刑事而轻民事”法制传统”、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其次,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了其是大势所趋,也是人心所向;再次,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四个层次,明确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最后说明了这几种原告主体相互之间应该怎么协调,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形下,应确定某一个原告为主体,其他原告可以辅助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国应在汲取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进行扩张,让检察机关、环境行政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具有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权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体制,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及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在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只是其中之一,但它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问题不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不能构建。虽然笔者已经竭尽全力,但由于学识有限,本论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还有大量的问题没有解决,希冀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继续探究。
二、如何打渔业污染损害赔偿官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打渔业污染损害赔偿官司(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概论 |
第二章 制度简论 |
2.1 概念界定 |
2.2 制度梳理 |
2.2.1 国内制度梳理 |
2.2.2 国外制度对比 |
第三章 制度缺憾纵论 |
3.1 资质认定标准不一 |
3.1.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不一 |
3.1.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的资格模糊不清 |
3.2 专家公信力不足 |
3.3 监管规则不健全 |
3.4 法律责任不明 |
3.5 信息成本高昂 |
3.6 评估费用制度失范 |
第四章 制度体系重构 |
4.1 完善资格认定制度 |
4.1.1 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制度 |
4.1.2 评估人的资质审核制度 |
4.2 优化评估主体构成 |
4.2.1 落实专家评估 |
4.2.2 强化业务训练 |
4.2.3 践行独立履职 |
4.3 确立全域监管 |
4.3.1 公权力监管 |
4.3.2 社会监管 |
4.4 硬化责任追究 |
4.5 降低信息成本 |
4.5.1 信息公开规范化 |
4.5.2 公众参与常态化 |
4.6 建立收费清单制度 |
4.6.1 成立评估基金 |
4.6.2 引入社会基金 |
4.6.3 规范鉴定评估费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写作逻辑 |
第2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基础与演进历程 |
2.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2.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
2.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信托理论 |
2.2.2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
2.2.3 环境权理论 |
2.3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
2.3.1 萌芽时期 |
2.3.2 成长时期 |
2.3.3 继续探索时期 |
2.4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
第3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3.1 起诉立案门槛较高造成“庭多案少” |
3.2 环境纠纷的复杂性使得审理难度大 |
3.3 诉讼费用高昂造成诉讼动力不足 |
3.4 执行具体机制混乱造成执行难 |
第4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困境成因 |
4.1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立法偏私 |
4.2 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严重不足 |
4.3 地方政府的公司化倾向较为明显 |
4.4 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制较不完善 |
第5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困境的解决对策 |
5.1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立法 |
5.1.1 赋予公民原告主体资格 |
5.1.2 降低环保组织起诉门槛 |
5.1.3 明确行政机关原告资格 |
5.1.4 完善检察机关起诉制度 |
5.2 进一步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 |
5.2.1 提升环境司法审判专门化水平 |
5.2.2 完善专业环境司法鉴定机制 |
5.3 创新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5.3.1 建构环境基金法制 |
5.3.2 实行原告胜诉奖励 |
5.3.3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
5.3.4 明确环境赔偿金归属 |
5.4 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机制 |
5.4.1 健全协助执行制度 |
5.4.2 完善执行回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 ——以贵州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标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概述 |
一、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涵义 |
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与一般侵权民事救济的不同 |
(一)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
(二)规定的救济方式不同 |
(三)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 |
(四)民事诉讼规定的时效不同 |
三、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
(一)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 |
(二)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 |
四、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民法方面作出的规定 |
(二)环境法方面作出的规定 |
第二章 贵州省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贵州省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立法特色与创新 |
(一)率先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
(二)创新制定环境专家介入环境案件审理机制 |
(三)改革环保案件管辖模式,实行“145”集中管辖 |
二、贵州省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存在的问题 |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协调与滞后 |
(二)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
(三)双方地位有悬殊,受害人举证困难 |
(四)民事诉讼救济耗时费力,受害人有诉累 |
(五)缺少灵活的环境侵权纠纷仲裁机制 |
(六)主体界定不明,公民无法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
(七)居民维权意识低,普遍回避环境侵权民事诉讼 |
第三章 完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相关建议 |
一、完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法律法规 |
(一)建立完善的环境权益民法保护体系 |
(二)制定新类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 |
二、完善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 |
(一)完善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
三、强化对受害人的诉讼支持,完善诉讼证据保护措施 |
(一)强化对受害人诉讼的支持 |
(二)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诉讼证据保护制度 |
四、健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和途径 |
(一)健全灵活的排除侵害救济方式 |
(二)创新便捷的环境侵权仲裁机制 |
五、扩宽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
(一)赋予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二)继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
六、其他民事救济的完善 |
(一)发挥环保法庭作用,积极推广环境专家参与审理 |
(二)建立律师参与环境纠纷处理的法律援助制度 |
(三)传承贵州省少数民族环境生态保护理念,提高公民环境维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研究 ——以京津冀区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第2章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概述 |
2.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界定 |
2.1.1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概念 |
2.1.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功能 |
2.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内容 |
2.2.1 鉴定评估主体 |
2.2.2 鉴定评估范围 |
2.2.3 鉴定评估程序 |
2.2.4 鉴定评估资金保障 |
2.3 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立法状况 |
第3章 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问题及成因 |
3.1 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
3.1.1 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发展不均衡 |
3.1.2 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信息交流缺乏 |
3.1.3 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存在差异 |
3.1.4 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 |
3.1.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高、环境损害赔偿难 |
3.1.6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不实 |
3.2 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2.1 京津冀区域利益诉求不同 |
3.2.2 京津冀区域间缺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信息交流渠道 |
3.2.3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缺失或冲突 |
3.2.4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监管缺位 |
3.2.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金保障体系不完善 |
3.2.6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法律责任缺位 |
第4章 域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
4.1 美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
4.1.1 法律体系 |
4.1.2 评估主体 |
4.1.3 工作程序 |
4.1.4 资金保障 |
4.2 欧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
4.2.1 法律体系 |
4.2.2 评估主体 |
4.2.3 工作程序 |
4.2.4 技术规范和资金保障 |
4.3 日本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
4.3.1 法律体系 |
4.3.2 因果关系 |
4.3.3 工作程序 |
4.3.4 资金保障 |
4.4 域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借鉴 |
4.4.1 法律体系 |
4.4.2 技术规范 |
4.4.3 因果关系 |
4.4.4 资金保障 |
第5章 完善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具体路径 |
5.1.1 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利益均衡机制 |
5.1.2 建立区域合作信息共享机制 |
5.1.3 统一和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
5.1.4 细化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和人员监管制度 |
5.1.5 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资金保障 |
5.1.6 完善鉴定评估不当的法律责任 |
5.2 逐步实现京津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政策的法律化 |
5.2.1 政策法律化的必要性 |
5.2.2 政策法律化的可行性 |
5.2.3 政策法律化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与实例 |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
1.环境侵权的概念 |
2.环境侵权的特征 |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实例 |
1.康菲石油案 |
2.全国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 |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困境分析 |
(一)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1.适格原告难确定 |
2.实际损害难举证 |
3.侵权损害难鉴定 |
(二)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不足 |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内涵和本质 |
(二)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基本理念 |
(三)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路径选择 |
1.行政补偿与公共补偿制度可行性分析 |
2.社会保障制度与财务担保制度可行性分析 |
四、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背景 |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路径建立 |
(二)环境侵权行政补偿制度 |
1.环境侵权行政补偿的风险治理功能 |
2.环境侵权行政补偿制度的路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标准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1.1.1 典型案例引出的问题分析 |
1.1.2 案情焦点分析和研究方向的指出 |
1.1.3 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 |
1.2 研究现状 |
1.2.1 英美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标准认定 |
1.2.2 大陆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标准认定 |
1.2.3 国内相关法律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环境侵权案件的整理与分类 |
2.1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
2.2 水污染责任纠纷 |
2.3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
2.4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
2.5 其他污染责任纠纷 |
第三章 环境侵权案件之理论问题 |
3.1 环境侵权特殊性 |
3.2 环境侵权举证责任的特殊要求 |
3.3 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有其特殊要求 |
3.3.1 非财产损害赔偿方面 |
3.3.2 财产损害方面 |
3.3.3 生态环境损害方面 |
第四章 环境侵权责任分担和赔偿计算 |
4.1 环境侵权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
4.1.1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特征 |
4.1.2 因果关系推定 |
4.2 环境污染赔偿案件损害赔偿标准和方式总结 |
4.2.1 环境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 |
4.2.2 环境侵权赔偿范围中损害的计算 |
4.2.3 不同类型案件赔偿方式的差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基于生态资本评估的海洋溢油生态价值损害及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国外溢油损害评估技术 |
0.2.2 国内溢油损害评估技术 |
0.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0.3.1 研究方法 |
0.3.2 技术路线图 |
0.4 论文的创新及不足 |
1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价值评估方法 |
1.1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类 |
1.2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的计量方法和模型 |
1.2.1 对物质性资源量的影响 |
1.2.2 对休闲娱乐的影响 |
1.2.3 对海洋的环境容量的影响 |
1.2.4 对海域的生态功能的影响 |
2 海洋溢油生态系统损害和补偿现状 |
2.1 国际海洋溢油事故 |
2.2 国内海洋溢油事故分析 |
2.3 海洋溢油生态补偿现状 |
3 溢油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 |
3.1 海洋溢油损害 |
3.1.1 溢油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
3.1.2 溢油的经济影响 |
3.1.3 溢油的社会影响 |
3.2 溢油对环境和生态损害的识别和评估技术路线 |
3.2.1 海洋生态损害的识别 |
3.2.2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评估的技术路线 |
4 海洋溢油对生态系统损害评估实证分析 |
4.1 蓬莱19-3溢油事故回顾 |
4.2 基于溢油快速预评估模式蓬莱19-3油田损害评估 |
4.2.1 快速预评估模式的建立 |
4.2.2 溢油事故评估 |
4.3 基于资源等价分析法的蓬莱19-3油田溢油生态损害评估 |
4.3.1 评估模型建立 |
4.3.2 基于资源等价分析法的生态成本测算 |
4.4 小结 |
5 我国海洋溢油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 |
5.1 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和标准 |
5.1.1 明确海洋生态索赔主体和补偿主体 |
5.1.2 明确溢油生态损害赔偿范围 |
5.1.3 明确溢油生态索赔额度 |
5.2 拓宽溢油生态补偿金的融资渠道 |
5.2.1 吸引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和国际基金 |
5.2.2 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税制度 |
5.2.3 增加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
5.3 增强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 |
5.3.1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力量 |
5.3.2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5.4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6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从康菲溢油事故案件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文摘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海洋生态损害的概述 |
一、海洋生态系统损害的环境学概念 |
二、海洋生态系统损害的法学定义 |
第二节 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
一、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概念 |
二、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特点 |
第二章 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国外经验考察 |
第一节 与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相关的国际条约 |
第二节 美国相关的立法及实践 |
第三节 德国的相关立法及实践 |
第四节 欧盟的相关立法及实践 |
第三章 海洋生态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海洋生态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范围 |
第三节 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主体 |
一、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
二、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承保人 |
三、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其它主体 |
第四节 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理赔机制 |
一、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的理赔申请权 |
二、海洋生态损害的举证责任 |
三、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具体理赔程序 |
第五节 海洋生态保险制度的责任限制 |
一、责任限额 |
二、保险责任期间 |
三、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
第六节 海洋生态保险制度的其它规定 |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 |
二、再保险机制的建立 |
三、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限制 |
第四章 在我国引入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
第一节 在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在我国引入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状况 |
一、我国目前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状况 |
二、我国目前海洋生态责任保险的实践状况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制度构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重庆渔场污染案”等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相关问题分析 |
1.1 案情介绍 |
1.2 两个案例的比较与分析 |
1.2.1 两个案例的相同点 |
1.2.2 两个案例的不同点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现状剖析 |
2.1 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相关法理分析 |
2.1.1 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 |
2.1.2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
2.1.2.1 环境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 |
2.1.2.2 环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定 |
2.1.2.3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适用 |
2.1.2.4 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 |
2.2 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环境权利的法律依据 |
2.2.2 环境民事诉讼中公民的“避讼”思想 |
2.2.3 关于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制度 |
2.2.3.1 举证责任 |
2.2.3.2 证据的实质审查 |
2.2.3.3 证据的鉴定机构 |
2.2.3.4 鉴定费用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 |
3.1 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 |
3.2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团体诉讼制度 |
3.3 健全我国环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
3.4 改革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价值 |
(一) 理论价值 |
(二) 实践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六、本论文尝试做出的创新 |
第1章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
一、环境公益诉讼 |
(一) 公益 |
(二) 公益诉讼 |
(三) 环境公益诉讼 |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一) 原告资格 |
(二)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三)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 |
(四) 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 |
(五)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扩张的意义 |
三、本章小结 |
第2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立法缺位和司法实践 |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立法缺位 |
(一) 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二) 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三) 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
(四) 行政干预司法 |
(五) 未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 |
二、我国地方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举措 |
(一) 云南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举措 |
(二) 海南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举措 |
(三) 江苏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举措 |
(四) 浙江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举措 |
三、破解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困局的措施 |
(一) 在立法层面上应采取的措施 |
(二) 在司法层面上应采取的措施 |
(三) 在执法层面上应采取的措施 |
(四) 构建“公益诉讼+环境法庭”机制 |
四、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扩张 |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扩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原因 |
(二)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必要性 |
(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可行性 |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建立 |
(一) 检察机关 |
(二) 环境行政职能部门 |
(三) 社会团体 |
(四) 公民个人 |
(五)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相互协调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如何打渔业污染损害赔偿官司(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陈爽晰. 河北地质大学, 2019(09)
- [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及对策[D]. 钟宪沛. 湖南大学, 2018(06)
- [3]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研究 ——以贵州省为视角[D]. 杨晓瑜. 贵州民族大学, 2017(10)
- [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研究 ——以京津冀区域为例[D]. 侯雪璟. 河北大学, 2017(10)
- [5]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D]. 魏嘉. 黑龙江大学, 2017(04)
- [6]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标准案例研究[D]. 王储宁. 西北大学, 2016(05)
- [7]基于生态资本评估的海洋溢油生态价值损害及补偿研究[D]. 李亚燕. 中国海洋大学, 2015(07)
- [8]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从康菲溢油事故案件谈起[D]. 徐先龙. 复旦大学, 2013(03)
- [9]“重庆渔场污染案”等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法律分析[D]. 韩丽红. 兰州大学, 2012(09)
- [10]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研究[D]. 苏沛沛. 广西师范大学, 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