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私人财产: 法律准备好了吗?(论文文献综述)
刘翩[1](2020)在《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无人驾驶汽车从荧幕中渐渐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无人驾驶汽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的出行,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人类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接受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一些风险,无人驾驶汽车依赖无人驾驶系统完成操作,将人类从传统“驾驶员”的角色中彻底解放出来,我国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侵权规则是以人类驾驶员为中心构建的,无人驾驶汽车可能无法完全适用传统机动车侵权现有的相关规则,这种高科技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适用何种规则进行调整成为当今学界的热点话题。探索适合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首先,需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基本概念、特点进行准确界定,也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分级标准有准确的把握。目前有关无人驾驶汽车的基本理论,如概念、特点等在国际上仍未形成共识。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分级各国普遍采用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将自动驾驶分为六个等级,无人驾驶属于最高等级。其次,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可以尝试在现有法律规则中寻找能够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规则。当前学界有两大主流观点,一类是主张直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相关规则;另一类则主张适用产品责任侵权相关规则。笔者认为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规制和产品责任规则应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均有一定的适用空间。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类型同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型相似。但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通说采纳“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二元体系,在汽车驾驶过程中,使用者未处于“运行支配”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使用者的责任,其作为“运行利益”享有者应当承担车辆日常的保养、维修及系统升级等注意义务。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依据相关规则做出的责任认定同传统机动车侵权并无明显差异,可继续适用当前的责任认定规则,责任归于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时,鉴于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者无法对汽车进行控制,且缺乏专业知识无人驾驶系统具有高度的自主学习能力及技术黑箱的存在,为减轻无人驾驶汽车使用者的证明负担可以考虑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进行事故进一步原因的调查。如果因产品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产品责任相关规则,但《产品质量法》中产品与无人驾驶汽车存在差异,如范畴的界定、缺陷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证明等,而且无人驾驶系统运用的算法具有不可预测性及风险的不可预知性,所以要结合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选择性的适用。之所以现有法律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一方面是由于这些规则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另一方面是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主体地位的界定是侵权事故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律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产品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就当前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化水平,赋予其独立的主体地位为时尚早。因此在发生交通侵权时,无人驾驶汽车将作为客体,不能独立承担侵权责任。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时代的风险防范与治理,一方面要做好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工作,可以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要尽量在鼓励科技推广、升级与保护受害人之间保持平衡。
任子晨[2](2019)在《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之必要性研究》文中认为研究智能机器人目的即为实现代替人职能的功能化,企图研究创造出一种具有类人智能的系统。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虽然达不到类人的智能地步,但从智能机器人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强智能机器人将在未来社会形成智能大爆炸,它的智能水平将无限接近甚至可能超越人类,必然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智能机器人的活动造成侵权事件如何追究责任,以及智能机器人能否享有人类享有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突破传统的民法主体制度,成为人格权的享有者?智能机器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对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必要性的探讨是我们应对其快速发展,使其稳定有序发展的措施。本文将采用文献综述法和理论分析法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智能机器人的现状及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分析,在智能机器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掀起高潮,改变人类传统生活方式,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基础上,展开对智能机器人社会化应用引发的法律现实等问题分析,从智能机器人未来的发展给法律体系带来的隐忧进行考虑,引出对智能机器人的是否该赋予人格权的思考,结合法律主体不断扩展的历史理论和法律理念基础,得出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的必要性,并初探我国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的构想。论文第一部分阐述智能机器人类型和人格权理论概述、探讨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的应然性;第二部分从智能机器人发展引发的问题上分析,对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分析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的优势和劣势;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人格权伦理制度和相关立法方面提出我国智能机器人人格权赋予的初步构想思路。
刘坚莹[3](2019)在《智能机器人之人格探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智能机器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断应用,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人工智能的人格的研究目前集中于伦理、哲学和法律三重维度,但前两者的探究终归还是要落实到法律层面的实践,并要考虑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现阶段,智能机器人的人格确认面临着一定的法理困境和诸多法律适用难题。人工是智能的前提,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人格确认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其可能带来的巨大道德风险,使得我们在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赋予上应持谨慎态度。2017年7月2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把人工智能发展置于战略层面系统布局,并且要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责任等。而在现实生活中,智能机器人的人格缺失造成了诸多法律困扰,其法律主体地位问题的悬而未决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只有明确了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才能更好地解决实际纠纷,更好地规制智能机器人行业发展,最终促进现代科技的进步。
吴汉东[4](2017)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文中认为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面向未来时代的调整规范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和以技术、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当前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
曹缪辉[5](2013)在《国家补充责任研究 ——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付国家的模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国家为了能够从沉重的履行责任中抽身而出,越来越多的开始选择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将公共任务交予私人主体来经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于公共任务可以甩手不管,相反国家必须转变自身角色,以担保国家取代原先给付国家的发展思路。而补充责任正是担保国家模型下国家必须承担的基本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有学者也称之为“潜在的履行责任”,顾名思义,主要就是指为了避免公共任务不至于出现偏差,而要求国家承担起“补破网”的承接责任。也就是说,私人主体如果在公用事业的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国家采取的一系列监督、规制措施又都效果欠佳,此时国家就有必要有责任根据个别事态的严重性而选择终止运营或介入干预,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定性、补充性与强制性是国家补充责任的基本特征。同时,国家补充责任的背后也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公共利益原理与公民的社会权。在学理上,学者们将国家补充责任分为了接收责任与减压责任两种具体责任类型。在实践中,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补充责任,必须把握、平衡好消费者权益与特许经营人权益,严格法定与自由裁量,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这三对矛盾,以构建其相应的制度。笔者认为,通常来说,这些制度应当包括:临时补贴制度、临时接管制度以及相关的权利救济制度。以此来对照我国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我国在公用事业领域内以特许经营为主导方向的民营化改革虽然已经起步,但是相关立法对于国家补充责任却缺乏必要的重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对于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在立法上还十分模糊;再有,国家补充责任有关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着各种问题。而正是角色转变的滞后与制度构建上的不健全导致了实践中许许多多的问题,损害了特许经营权人的利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制约了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改变现状,构建起我国的补充责任体系。笔者认为相关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修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明确国家对于补充责任的承担;其次,加快公用事业法的立法进程,统一国家补充责任的制度规范,真正建立起并完善好我国的临时补贴制度、临时接管制度以及相关的权利救济制度。
曹小保[6](2007)在《我国幕墙业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分析 ——以开星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家族企业是最普遍和最主要的企业类型之一。据称,目前世界上80%的企业为家族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族企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以及所采取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却一直被学者们所诟病,认为与现代企业制度与专业化管理模式相悖的,可是事实胜于雄辩,家族企业特别是对于受我国传统“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家族企业来说,仍有其合理性和顽强的生命力。我国幕墙业的发展基本上是与改革开放同步,现在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幕墙生产大国与使用大国。现阶段的幕墙企业中民营企业已占据主导地位,并普遍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家族式管理模式的利弊不能一概而论,应视企业的发展阶段而定。本文主要针对开星公司衰败个例分析其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利用SWOT分析法,找出其衰败的真正原因:家族化管理所带的一系列如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人治管理等方面的弊端所致。根据开星个例启示,本文提出了我国幕墙业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的基本对策,即应视不同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建立适合的企业文化、加强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等方面来实现可持续发展。
乔红学[7](2007)在《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族企业是出现最早的企业形式,也是当代企业群体中数量最为庞大、内部结构与关系最为复杂、规模差异最大的一种企业形态,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迅速崛起、已经表现出强大活力的民营企业,其中的大多数在形式上就是家族企业。这些家族企业不仅在我国当前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也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企业群体,也关系着我国的社会发展与文化的进步。由于特定的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的发展历史短暂,规模不大,技术落后,“富不过三代”的现象表现得格外突出。家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定条件,生存具有很多的困惑,壮大有着很多的“瓶颈”,发展面临众多的矛盾。现阶段,处于发展转折时期的家族企业,期待着理论上的探讨、解答和指导。本文在考察我国家族企业制度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历史和文化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探寻适宜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新思路。从上述研究目的出发,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在具体分析我国家族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并从产权制度、管理体制、治理结构、企业文化、政府作用等方面对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具体实施策略进行探讨。第一章,文献综述。主要介绍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制度变迁理论和家族企业理论的研究及我国学者对家族企业制度的评价。第二章,绪论。主要提出本文的选题依据和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第三章,我国家族企业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在回顾国内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并界定本文家族企业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家族企业的产生的合理性及发展现状。在分析家族企业现状的同时,指出家族企业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第四章,国外家族企业制度变迁及启示。在介绍美国、日本、意大利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过程及影响因素、条件的基础上,得出对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两点启示。第五章,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及实施策略。首先指出了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而后给出了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最后从产权制度、管理体制、治理结构、企业文化、政府作用方面对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实施方案进行了探讨。
张文礼,王芳霞[8](2005)在《试论私有产权的宪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只有保护好私有产权,才能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本文结合国外对私有产权的宪法保护,探讨了我国宪法对于私有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陈育琴[9](2004)在《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研究》文中指出家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应用价值。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实质是中国家族企业有机融合各种社会资本、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家族企业所面临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用人机制以及制度供给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引发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动因和条件、以及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模式,并提出中国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变迁的具体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制度分析法和成本收益分析法来研究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问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一、本文研究了中国家族企业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认为中国家族企业目前主要面临的问题来自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两个方面。制度需求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家族企业产权残缺、家族式管理体制、特殊主义的用人规则等;而制度供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的供给不足以及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供给过剩等。这些制度问题制约了中国家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本文分析了引发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原因,认为追逐外部利润是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利润内部化、规模经济和资本本性是引致中国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和社会化的内部动因;管理分工、管理复杂化和企业规模扩大是引发了中国家族企业管理体制变革的内部原因;人力资本相对价格的上升、外部制度环境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则是引发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外部动因。这些内外因素的变化带来了大量使家族企业处于不均衡的外部利润。所以,新的制度安排成为必然。三、本文分析了引发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条件,认为制度变迁的预期净收益大于成本是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根本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当家族企业规模发展到在企业内部无法整合各种稀缺资源时,企业制度就要转变了;(2)当法律秩序越来越完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体系越来越发达、科学技术越来越成熟时,家族企业制度变迁就应转变了;(3)当家族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时,需要及早进行制度变迁。另外,从企业生命周期看,家族企业转变为现代企业制度还受企业规模、发展后劲以及无形资产等多种要素所影响。 <WP=3>四、本文分析了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模式,认为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应建立各种利益主体协同作用的混合模式。根据影响制度变迁的力量的不同可以将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模式分为家族企业诱致性制度变迁、政府引导性制度变迁和企业主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等类型。本文在分析了各利益主体在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和影响后提出,中国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应建立各种力量协同作用的混合模式。五、本文分析了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目标,认为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不仅具有产权多元化、管理职业化的特征,还应该兼具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和现代企业制度优点。实现这一目标,还要完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准确定位政府在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的功能和角色。本文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和文化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地研究,虽然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能还不是十分娴熟,但不啻为一种全新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
陈育琴[10](2004)在《保护私人财产: 法律准备好了吗?》文中指出 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从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
二、保护私人财产: 法律准备好了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护私人财产: 法律准备好了吗?(论文提纲范文)
(1)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 |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分级 |
三、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 |
(一) 无人操作性 |
(二) 安全高效性 |
四、无人驾驶汽车归责机制呈二分状态 |
五、无人驾驶汽车侵犯的客体 |
第二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适用现有归责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
一、适用机动车侵权规则之可行性分析 |
(一) 适用机动车侵权规则的可行性 |
(二) 适用机动车侵权规则的不足 |
二、适用产品责任规则之可行性分析 |
(一) 适用产品责任规则的可行性 |
(二) 适用产品责任规则的不足 |
三、其他规则适用之可行性 |
(一) 电梯侵权 |
(二) 动物侵权 |
(三)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三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直接适用现有侵权规则的缺陷 |
一、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直接适用传统机动车侵权规则的缺陷 |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直接适用产品责任侵权规则的缺陷 |
三、无人驾驶汽车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现有侵权归责机制无法完全适用 |
第四章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之域外考察 |
一、国外相关规定 |
(一) 美国相关立法 |
(二) 德国相关立法 |
(三) 日本相关立法 |
二、对国外立法的借鉴 |
第五章 构建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新思路 |
一、明晰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产品缺陷的判断 |
(二) 举证责任 |
(三) 因果关系 |
(四) 免责事由 |
二、确立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一) 外部归责 |
(二) 内部归责 |
三、健全无人驾驶汽车的事中责任承担机制 |
(一) 设计者责任 |
(二) 生产者责任 |
(三) 销售者责任 |
(四) 使用者责任 |
四、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的事前风险防范责任 |
(一) 完善相关标准、规则 |
(二) 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地位 |
(三) 个人信息的保护 |
五、构筑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社会救济机制 |
(一) 保险分散风险 |
(二) 赔偿基金补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之必要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三、研究的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智能机器人类型与人格权理论 |
一、智能机器人类型与研究对象的选择 |
二、人格权理论与智能机器人拥有权属的匹配 |
第二章 民法主体的突破:智能机器人适格的必要性分析 |
一、必要条件的引入 |
二、主体突破的得出 |
第三章 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优劣性分析 |
一、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优势分析 |
二、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劣势分析 |
三、结论 |
第四章 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的域外借鉴 |
一、日本相关立法及现状 |
二、欧盟智能机器人人格权相关立法及现状 |
三、域外智能机器人人格权肯定对中国的借鉴 |
第五章 智能机器人人格权构想之初探 |
一、加强人格权伦理制度建设 |
二、加快智能机器人相关立法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智能机器人之人格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概述 |
一、智能机器人的概念 |
二、智能机器人的特征 |
三、智能机器人的历史演变 |
四、智能机器人的实践应用 |
第二节 人格概述 |
一、人格的法律概念 |
二、人格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性质 |
一、民事法律主体说 |
二、民事法律客体说 |
三、其他综合性学说 |
四、小结 |
第二章 智能机器人人格缺失带来的困扰 |
第一节 对法律价值制度的困扰 |
第二节 对法律主体制度的挑战 |
一、对民事法律主体制度的挑战 |
二、对着作权法律主体制度的挑战 |
三、对行政法律主体制度的挑战 |
四、对刑事法律主体制度的挑战 |
第三节 对法律责任制度的冲击 |
第三章 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的必然性 |
第一节 现代民事主体的扩张趋势 |
第二节 法律拟制的先例和经验 |
第三节 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
第四节 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的有益性 |
第四章 智能机器人的人格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有限人格 |
一、人格的赋予 |
二、人格的有限性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之人格制度构建 |
一、立法展现 |
二、司法层面 |
三、行政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智能革命图景:“最后的发明”抑或最大的风险 |
二、人工智能技术在挑战我们的法律 |
(一) 机器人法律资格的民事主体问题 |
(二)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着作权问题 |
(三) 智能系统致人损害的侵权法问题 |
(四) 人类隐私保护的人格权问题 |
(五) 智能驾驶系统的交通法问题 |
(六) 机器“工人群体”的劳动法问题 |
三、面向未来时代的制度构成:法律、政策与伦理 |
(一) 以安全为核心的多元价值目标 |
(二) 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 |
(三) 以技术和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 |
结语 |
(5)国家补充责任研究 ——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国家补充责任概述 |
一、国家补充责任的产生背景 |
二、国家补充责任的概念辨析 |
三、国家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 |
1、“委托——代理”理论 |
2、公共利益原理 |
3、公民的社会权 |
四、国家补充责任的特点 |
1、法定性 |
2、补充性 |
3、强制性 |
五、国家补充责任的具体形态 |
第三章 国家补充责任的制度建构 |
一、制度建构中的矛盾与平衡 |
1、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与特许经营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平衡 |
2、国家对自由裁量权的充分行使与必要限制之间的平衡 |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之间的平衡 |
二、国家补充责任的制度构成 |
1、临时补贴制度 |
2、临时接管制度 |
3、权利救济制度 |
第四章 我国国家补充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
一、我国国家补充责任的立法现状 |
1、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立法上还存在着模糊 |
2、国家补充责任有关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 |
二、我国国家补充责任的立法完善 |
1、修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明确国家对于补充责任的承担 |
2、加快公用事业法的立法进程,统一国家补充责任的制度规范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我国幕墙业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分析 ——以开星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家族企业研究理论综述 |
1.2.1 家族企业的定义 |
1.2.2 国内外家族企业理论研究概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家族企业发展概况 |
2.1 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历程 |
2.1.1 我国近代家族企业发展及特点 |
2.1.2 我国当代家族企业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
2.2 东南亚华人家族企业管理模式 |
2.2.1 东南亚家族企业形成及发展 |
2.2.2 华人经济的特点 |
2.3 东南亚华人家族企业对我国民营家族企业的借鉴与启示 |
第三章 开星公司的衰败及其原因剖析 |
3.1 我国幕墙企业发展概况 |
3.2 开星公司的发展概况及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
3.2.1 开星公司的发展概况 |
3.2.2 开星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 |
3.3 开星公司的 SWOT 分析 |
3.3.1 开星公司的发展机遇(O) |
3.3.2 开星公司的环境与市场威胁(T) |
3.3.3 开星公司内部优势(S) |
3.3.4 开星公司的内部劣势(W) |
第四章 我国幕墙业民营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对策 |
4.1 不同成长阶段幕墙业家族企业管理模式选择 |
4.1.1 创业阶段—家长式管理 |
4.1.2 发展阶段—采取家族式管理模式 |
4.1.3 成熟阶段—后家族式的管理模式 |
4.1.4 自由退出阶段—职业经理人管理 |
4.2 我国幕墙业民营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优化思路 |
4.3 我国幕墙业民营家族企业的管理提升与创新 |
4.3.1 调整组织结构 |
4.3.2 加强人才开发 |
4.3.3 提高企业家素质 |
4.3.4 建立技术创新机制 |
4.4 我国幕墙业民营家族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的路径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制度变迁理论研究 |
1.1.1 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
1.1.2 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1.2 关于家族企业理论的研究 |
1.2.1 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研究 |
1.2.2 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 |
1.2.3 家族企业继承研究 |
1.3 我国学术界对家族制企业模式的评价 |
第2章 绪论 |
2.1 选题依据 |
2.2 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2.2.1 研究方法 |
2.2.2 结构安排 |
第3章 我国家族企业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
3.1 家族企业概念的界定 |
3.2 家族企业的产生、发展 |
3.2.1 家族企业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3.2.2 我国家族企业的产生 |
3.2.3 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 |
3.3 我国家族企业制度的现状 |
3.3.1 产权制度现状 |
3.3.2 股权结构现状 |
3.3.3 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 |
第4章 国外家族企业制度变迁及启示 |
4.1 美国家族企业制度的变迁 |
4.1.1 美国家族企业制度的变迁过程 |
4.1.2 美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 |
4.2 日本家族企业制度的变迁 |
4.2.1 日本家族企业制度的变迁过程 |
4.2.2 文化对日本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影响 |
4.3 意大利家族企业制度的变迁 |
4.4 国外家族企业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及实施策略 |
5.1 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
5.1.1 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5.1.2 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
5.2 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实施策略 |
5.2.1 创新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 |
5.2.2 创新家族企业管理体制 |
5.2.3 完善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 |
5.2.4 构建新型的家族企业文化 |
5.2.5 强化政府在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所发表文章 |
(8)试论私有产权的宪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有产权的内涵与性质 |
二、保护私有产权的必要性 |
三、国外对私有产权的保护 |
四、我国对私有产权的保护 |
(9)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 论 |
第一节 选题原因 |
一 家族企业制度在全球普遍强劲的存在 |
二 中国家族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贡献 |
三 家族企业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四 中国家族企业面临着发展障碍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 中国家族企业研究现状综述 |
二 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本文的创新点 |
二 本文的理论意义 |
三 本文的应用价值 |
第四节 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中国家族企业的历程与问题 |
第一节 家族企业制度 |
一 家族企业的界定 |
二 家族企业的类型 |
三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的特征 |
四 家族企业的制度优势 |
五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 |
第二节 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历程回顾 |
一 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轨迹 |
二 中国家族企业的贡献 |
三 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启示 |
第三节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面临的内部问题 |
一 产权制度的残缺 |
二 管理模式的障碍 |
三 用人规则的制约 |
第四节 中国家族企业面临的制度供给约束 |
一 法律供给不足 |
二 政府政策上的歧视倾向 |
三 其他配套制度的滞后 |
四 非正式制度对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制约 |
第二章 国外家族企业制度变迁及启示 |
第一节 企业制度变迁路径的历史考察 |
一 古典企业: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理性选择 |
二 股份制企业:资本扩张时期的必然产物 |
第二节 西方家族企业制度演变 |
一 美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 |
二 日本家族企业制度变迁 |
三 西欧家族企业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海外华人家族企业制度演变 |
一 产权制度的演变 |
二 管理机制的变革 |
第四节 西方家族企业和海外华人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对比分析 |
一 二者的共通之处 |
二 二者的差别 |
三 国外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三章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之原因和条件 |
第一节 制度变迁之动因 |
一 马克思的生产力一元动力制度变迁论 |
二 西方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动力理论 |
三 评述及小结 |
第二节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 |
一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 |
二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外在动因 |
第三节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条件 |
一 企业规模 |
二 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 |
三 外部环境 |
四 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 |
五 从企业生命周期看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条件 |
第四章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之方向 |
第一节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之方向一:职业化管理 |
一 家族企业实施职业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二 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的构建 |
第二节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之方向二:员工持股制度 |
一 员工持股制度 |
二 国外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实践及启示 |
三 我国家族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
四 建立适合中国家族企业的员工持股制度 |
第三节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之方向三:经理人持股 |
一 经理人持股的积极意义 |
二 中国家族企业经理人持股 |
三 中国经理人持股制度的再造 |
第五章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之模式 |
第一节 家族企业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
一 家族企业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形成及特点 |
二 家族企业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绩效分析 |
第二节 发展压力拉动的政府自觉引导 |
一 家族企业的比较优势和政府行为的转向 |
二 政府对家族企业的自觉引导 |
三 政府自觉引导的利弊分析 |
第三节 企业家主导的强制性变迁 |
一 家族企业中的企业家来源 |
二 企业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第四节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模式的创新: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混合模式 |
一 制度变迁方式的融合 |
二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有效合力:各参与者的分工协作 |
第六章 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之对策 |
第一节 变革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 |
一 改革产权结构 |
二 完善政策法规、保护家族企业产权 |
第二节 加快家族企业管理体制的转变 |
一 创新管理理念 |
二 构造新的管理制度 |
第三节 建构合理的公司治理体制 |
一 建立有效的分权制衡机制 |
二 优化董事会决策制度 |
三 建立具有纠错功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
第四节 加大制度环境支持 |
一 增加对家族企业的法治供给 |
二 加快市场体系的完善 |
三 拓宽家族企业信贷融资的资金渠道 |
四 培育、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 |
第五节 实现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兼容 |
第六节 重新定位政府在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一 政府职能的理论分析 |
二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政府职能的界定原则 |
三 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的政府定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 记 |
四、保护私人财产: 法律准备好了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刘翩. 山东大学, 2020(02)
- [2]赋予智能机器人人格权之必要性研究[D]. 任子晨. 西南大学, 2019(12)
- [3]智能机器人之人格探究[D]. 刘坚莹. 厦门大学, 2019(08)
-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 [5]国家补充责任研究 ——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为例[D]. 曹缪辉. 南京大学, 2013(12)
- [6]我国幕墙业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分析 ——以开星公司为例[D]. 曹小保. 河海大学, 2007(06)
- [7]我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研究[D]. 乔红学. 西南大学, 2007(06)
- [8]试论私有产权的宪法保护[J]. 张文礼,王芳霞. 科学·经济·社会, 2005(02)
- [9]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研究[D]. 陈育琴. 中共中央党校, 2004(04)
- [10]保护私人财产: 法律准备好了吗?[J]. 陈育琴. 中国国情国力, 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