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求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读后感
- 答:日本的民事诉讼程序在战后也曾经历剧烈的变化。尽管战后对于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规模很小,但是实质性的变改基化却是巨大的。由于强大的美国影响,纯则当事人主义原则得到了强调。法官成为一个消极的审视者,而当事人,也就是他们的 律师,被设定为程序的主导者。审理过程中,不再是法官单独询问;证人由双方律师加以质证和交叉质证。这种剧烈的变化自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有时引出某些不公平的后果。若干时日以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在日本的法律环境中,美国的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运作,因为许多日本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常常没有律师提供 。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个问题的存在,规定法官须将“释明”作为义务。这意味着法官绝不能像美国传统模式所要求的那样,仅做歼棚仅作为一个消极的参与者。这样,法官必须通过提问以及为澄清争端和获得公正判决提出建议而对于程序进行积极的干预。实际上,这正是战前法官所必须做的事情。最后的结果,日本的模式站在了战前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的中间点。
问:刑事诉讼法论程序正义
- 答:我去年的毕业论文就是写这个问题的,后来在中山大学拿了个良。楼上是在网上抓,我不想说太多,这里推荐一本我去年受益匪浅的书 厦歼帆门大学齐树洁教授的《程滚虚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定价45元。如果需要其他帮助,大改燃可以向我进一步联系。当然,要赏点分给我咯。。。
问:程序正义对什么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 答:程序正义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的意义:
1、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
2、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3、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
4、通过确保裁判结论直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
扩展资料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1、实质正义优悔禅笑先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必须蕴涵实质正义,其规定的内容应符合人之常识常情常理。在作出某种法律决定时必须严格地按照预先设定的步骤或程式进行,这种预先设定的程袭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标准,与结果的正当性无任何关系。
2、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优越,尽管程序正义违碧含背了社会朴素的认知乃至为社会不能容忍,也依旧会选择牺牲掉这种社会常识常理常情的结果正义,其理由在于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正义的实现需要透明化,而程序正义正是理性计算的精确量化,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来源: - 答: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而言,刑事辩护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尽管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标准尚未达成一致见解,但无论是在“自然正义”的古老原则中,还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条款里,抑或在国际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中,都把被指控人的辩护权视为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制度在实现程序正义中的作用突乎稿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岁败孝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在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两次重要分工,第一次重要分工是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第二次分工则为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这两次分工为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提供了前提。然而,如果不建立辩护制度,控诉方就失去了对立面,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也就无从谈起,刑事司法就会带有了强烈的“行政”色彩。
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枯尺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它保障了诉讼过程中对单方发现规则 (the unilateral discovery rules)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了刑事程序的“诉讼性质”。对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保障程序公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刑事辩护制度,一旦警察、检察官认为被指控人有罪,从侦查到公开审判,象流水作业一般被指控人均被认为有罪,这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否认的事实。
2、它使被指控人能够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 答:答:
(1)程序正义可以友毕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2)程序正义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3)程序拦旦正义可以有力地保障人权。
(4)程序好衡芹正义可以促使实体结果为人们所接受,消除人们的不满情绪。